2009/11/25 *函轉行政院修正「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」
 
1.依據教育部98年11月23日台軍(二)字第0980203987號函辦理。
2.「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」,業經行政院於98年11月20日院臺法字第0980073647號令修正發布,名稱並修正為「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。
3.本案修正條文係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,針對「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」請加強宣導。  
 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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